江苏省颁布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在大气污染物中,可挥发性有机物(VOC)常被忽视,可是挥发性有机物是灰霾的来源之一,而且“增量”不小。近日,江苏省环保厅发布了《江苏省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将这种污染物给“管起来”。办法中规定,挥发性有机物将纳入排污收费,机动车维修露天喷涂,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对生产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企业、储存、洗染、汽车维修、农药喷洒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干洗剂、染色剂必须密闭储存,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的废溶剂处理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办法中也首次对一些违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为做出了法则的规定。比如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挥发性有机物相关生产、排放、治理设施运行、非正常工况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露天喷涂,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今后,企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代价就高了,从国家层面来说,征收费率8元/kg是一个较为平均的标准,各地需要根据自己的大气污染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上调,例如北京市就规定每排放1公斤VOC收20元。